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
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和项目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评审程序和办法》,现予印发。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向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管理科)和市财政局(商贸科)反映。
特此通知。
二00六年九月十日
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评审程序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评审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提高项目评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湖北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订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评审程序和办法。
第二条 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评审应遵循“预算控制、优胜劣汰、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并应在实施规范的程序和制定科学的评审指标的基础上进行,制定的评审指标应有利于择优确定项目。
第三条 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评审工作由襄樊市商务局统一组织,办公室设在对外贸易管理科。项目评审分为资格审查及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终审、汇总上报和公示五个阶段。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外部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
第一章 资格审查及项目初审
第四条 项目资格审查由襄樊市商务局相关业务科室承办。主要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项目申报文本的完整性。有以下情况之一,提请项目申请单位修改或补充项目申报文本:
1、申请材料不齐全,如缺少可行性报告或项目概算书;
2、电子申请材料与书面申请材料两者不一致;
3、其他不符合《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项目资格审查原则上应边受理,边审查,并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后一周内完成。对于申请者不具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可以不予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六条 在项目资格审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襄樊市商务局相关业务科室对项目提出初审意见,项目初审主要审核申请项目的合规性和重要程度。项目初审完毕,应将项目申报文本和初审意见一并交给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管理科。
第二章 专家评审
第七条 市商务局应通过单位推荐和专家自荐等多种渠道建立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并从中根据需要采取随机的方式抽选出若干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的成员为5-7人,其中外部专家应不少于2人。
第八条 项目初审结束后,市商务局应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集中评审。专家评审小组应根据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各类项目的评审计分标准,参考初审意见,采取“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评价方式从技术、管理和项目效绩等多层面进行评审。
第九条 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各类项目的评审计分标准由襄樊市商务局制定。评分标准采取百分制,具体评分指标主要由各项量化指标构成,应突出实绩、项目成长性和行业特色,力求客观、科学、符合实际。
第十条 专家评审由专家评审小组对同一项目按统一评分标准进行“背靠背”独立评分,并对申请单位提出的项目预算出具审核意见。每个项目的得分和预算支持金额为参评专家评定的平均值,专家评审结果应由专家评审小组组长和各位小组成员署名。
第三章 项目终审
第十一条 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襄樊市商务局及襄樊市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市商务局分管领导担任。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确定本年度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分类预算安排、支持重点,并最终确定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终审由评委会在专家组评审的基础上,采取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进行。终审主要根据已确定的资金分类预算、支持重点,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对项目进行最后的评估、比较和择优,确定支持的项目数量和支持金额应以不突破分类预算及总预算为限。
第四章 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管理科根据项目终审意见对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并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在规定的时间内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项目公示
第十四条 项目终审结束,在省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批前,襄樊市商务局在本局网站上对确定支持的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示后社会反映较大并查实确有违规行为的项目,应予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襄樊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评审程序和办法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管理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