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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商业)、财政局: 根据《湖北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各地申报2006年品牌发展项目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所申报项目必须是《湖北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范围。 ㈠支持品牌企业开展产品的技术更新改造和研究开发,推动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提升企业的自主品牌形象。包括:商务部评定的中国畅销品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湖北畅销品牌和湖北出口名牌,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老字号品牌企业。 ㈡支持企业在国(境)外开展出口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活动。包括:境外商标、专利注册的代理和注册,境外知识产权备案的代理和备案,进口国要求的质量和环境及原产地标志认证。 ㈢支持企业参加省级以上商务部门组织的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的品牌展览、展示和推介活动。包括:展览、展示展位费,品牌推介活动。 ㈣支持商务主管部门为了推动本地区自主品牌建设,扩大本地区自主品牌的国内外市场影响,集中开展的培训、交流以及品牌宣传和推广。包括:国家商务部举办的“品牌万里行”宣传推广活动,建立自主品牌推广信息平台,举办参加自主品牌的培训、交流、研讨活动。 二、湖北省品牌发展资金项目申请按行政管理级次,逐级申报。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其他企业按属地原则,经同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州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请登录湖北省商务厅网站“下载专区 ”填写下载“湖北省品牌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湖北省商务厅网站英文地址为:http//www.hbdofcom.gov.cn。 三、按照《湖北省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要求,报送下列纸质材料: ㈠申请使用湖北省品牌发展资金项目的书面请示 ㈡湖北省品牌发展项目资金申请表 ㈢品牌发展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㈣项目决算报告书和支出汇总清单(复印件); ㈤项目各项支出的支出凭证复印件; 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执行年度会计报表; ㈦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㈧其他与品牌发展资金有关的资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2份)、省财政厅商贸处(1份)。 四、2006年湖北省品牌发展项目资金必须是2005年1月1日――2006年11月30日已完工的项目,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5日。 五、联系方式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胡俊 联系电话:85747707。 省财政厅商贸处 齐建翔 联系电话:67818660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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