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依据 《对外贸易法》、《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申报程序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原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1999]外经贸政发第263号)及商务部有关在境外设立生产性企业及机构的规定
二、申报材料
(一) 境外生产性企业(全套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1、申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或县市区商务局申请
2、企业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简介、投资总额及投资比例和方式、境外企业经营期限、生产规模、投资回收期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境外企业的章程(草签文本)
5、境外企业中、外方合资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及境外企业中方企业间协议
6、合资伙伴背景及其资信材料
7、项目主办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8、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9、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议
10、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二) 境外机构(指外经公司驻外办事处、代表处,全套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1、外经企业申请报告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外经贸部同意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批复(复印件)及外经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拟成立办事处的条例 6、企业在拟设立办事处的国家、地区的业绩证明和情况说明
7、企业驻外人员简历及拟担任职务
8、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三) 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全套申报材料一式五份)
1、企业所在县市区商务局的申请报告
2、企业申请报告
3、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方投资在3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方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3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可合并编制)
4、境外企业中、外方合资合同或协议(草签文本)
5、境外企业中方企业间协议
6、境外企业章程(草签文本)
7、合资伙伴背景及其资信材料
8、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9、项目主办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0、项目主办单位近3年进出口情况及拟在境外生产的主要产品的出口情况
11、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议
12、项目主办单位上一年年度财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13、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
14、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三、办事程序
1、经办人员受理企业申报资料,提出处理意见局领导审批;
2、局领导签发后,按规定将文件上报省商务厅。
四、服务承诺
在收到企业全套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征求我驻外经商机构意见,在获得驻外经商机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文件上报商务部。
责任人:王旭 电话:0710-3463258 |